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邹华,男,生于1978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华工程款800151元并返还邹华质保金148065元。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华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20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9月4日、10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640322.24元未收取,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5日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提取通知书。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邹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华工程款800151元并返还邹华质保金148065元、案件受理费6641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