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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烽与郑建运输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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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0:50:2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周烽,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郑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汇东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烽与被执行人郑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7367.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9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郑建。

2、2020年9月4日、11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建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住宅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处置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建名下拥有一辆机动车辆,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院通过委托渠县人民法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郑建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周烽约谈,明确告诉:周烽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57367.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