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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成秀与彭明清、张地芳、蒲可荣、张菊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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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0:47:4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钟成秀,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彭明清,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地芳,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蒲可荣,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菊,女,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钟成秀与被执行人彭明清、张地芳、蒲可荣、张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明清、张地芳、蒲可荣、张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2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彭明清、张地芳、蒲可荣、张菊。

2、2020年7月30日、11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实地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彭明清、蒲可荣、张菊名下登记的三处房产(该房均为被执行人唯一住处,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明清、张地芳、蒲可荣、张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名单。

5、2020年11月27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通过移动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明清、张地芳、蒲可荣、张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