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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盘镜信用卡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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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0:45:1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舒昌骁,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镜,男,生于1992年1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盐场镇,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盘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盘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截至2019年10月21日尚欠本金9703.73元、利息1462.84元、费用1519.03元,合计12685.6元,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款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约定标准计算)。由于被执行人盘镜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盘镜通过移动执行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9月4日、10月9日,本院多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盘镜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盘镜所在的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盘镜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2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盘镜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10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盘镜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盘镜已交11个月养老保险。

7.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盘镜无工商登记信息。

8.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盘镜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盘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盘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代理人舒昌骁,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盘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截至2019年10月21日尚欠本金9703.73元、利息1462.84元、费用1519.03元,合计12685.6元,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款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约定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33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盘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的代理人舒昌骁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