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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准与王明伦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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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0:35:5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准,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王明伦,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成准与被执行人王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万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明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69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6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邮递送达至被执行人王明伦。

2、2020年6月11日、10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外(包含执行费5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款申请人已领取。

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实地调查,除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明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名单。

5、2020年11月11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除执行到位5600.00元和查封其一辆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614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明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