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李廷云,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廷华,男,生于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云与被执行人李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廷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2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9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执行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廷华。
2、2020年9月8日、10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廷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1日,本院通过委托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李廷华所在武胜县沿口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廷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李廷云谈话,明确告诉:李廷华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21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廷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