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黎定友,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端,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定友与被执行人张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8175.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9月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端。
2、2020年9月4日、11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端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端有可供执行财产5500.00元,但因申请执行人黎定友系本院(2017)川1781执恢6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所以本院将上述5500.00元案件款直接支付给了(2017)川1781执恢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张仕洪。除此,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端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张端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黎定友约谈,明确告诉黎定友,张端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675.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黎定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