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黄宗军,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八台镇。
被执行人:魏学刚,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宗军与被执行人魏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魏学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魏学刚。
2、2020年7月3日、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魏学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上委托达川区人民法院到被魏学刚所在达州市南外三里坪街87号进行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学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魏学刚的委托代理人董子界谈话,明确告诉:魏学刚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学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