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郝娅,女,生于1980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蒋大勇,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郝娅与被执行人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23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大勇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郝娅借款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郝娅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1日前尚欠的利息8800元和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计算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郝娅借款本金35000元及以尚欠的本金金额(以本金7万元扣减实际偿还的本金金额为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若蒋大勇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借款本金,则以实际所欠的本金金额(以本金7万元扣减蒋大勇实际偿还的本金金额为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计算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蒋大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娅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大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9月4日、10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大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大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0年10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大勇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蒋大勇已交180个月养老保险,但未到退休年龄。
6.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大勇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大勇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大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蒋大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郝娅,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蒋大勇应偿还郝娅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蒋大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郝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