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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利华与侯小亮犯盗窃罪责令退赔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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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09:58: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韩利华,女,生于1979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侯小亮,男,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现在达州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利华与被执行人侯小亮犯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小亮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389.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9月2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侯小亮。

2、2020年9月4日、1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侯小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委托达川区法院协助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小亮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韩利华沟通,明确告诉:侯小亮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5389.15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侯小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利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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