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男,生于1969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
被执行人:查光文,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查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查光文下欠张杰劳务押金200000元、材料款10578元,合计210578元,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20年6月1日前归还160578元,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查光文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查光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查光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7月6日、9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查光文所在的万源市太平镇古马儿社区网络员马智佳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20年8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工商登记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查光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查光文应归还还张杰劳务押金及材料款210578元,案件受理费222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文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