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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朝栋与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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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09:18:5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喻朝栋,男,生于1951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德强,男,生于1968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申请执行人喻朝栋与被执行人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德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喻朝栋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德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德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8月20日、10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德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德强所在的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网格员陈跃军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2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德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20年10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德强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德强无工商登记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德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德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喻朝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李德强应偿还喻朝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德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喻朝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