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严文贵,女,生于1953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新店乡。
申请执行人:陈明全,男,生于1969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新店乡。
被执行人:冯仁述,男,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文贵、陈明全与被执行人冯仁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万源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冯仁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冯仁述。
2、2020年4月20日、5月25日、7月13日、8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仁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冯仁述住所地茶垭乡李家坝查家沟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仁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公告告知申请执行人严文贵、陈明全,本案执行标的51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严文贵、陈明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公告告之申请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