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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昌芸与谢仕政、王明志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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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09:13:2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徐昌芸,女,生于1979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谢仕政,男,生于1963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明志,女,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昌芸与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41106.4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执行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

2、2020年4月14日、9月13日、10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住所地太平镇驼山北路社区进行调查,查明谢仕政、王明志有住房一套,该房另案正在处置中,待另案对房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在该社区无其他财产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0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徐昌芸谈话,明确告诉:谢仕政、王明志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41106.4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谢仕政、王明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昌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