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向德富,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贺书坤,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向德富与被执行人贺书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贺书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贺书坤。
2、2020年4月8日、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书坤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查明被执行人贺书坤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街道房屋四套及门市一套,现该五套房产正处挂网拍卖程序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贺书坤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贺书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2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书坤除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街道房屋四套及门市一套,现该五套房产正处挂网拍卖程序中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