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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怀鹏、吴怀齐与李侃诈骗罪责令退赔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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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09:07:5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吴怀鹏,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曹家乡。

申请执行人:吴怀齐,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曹家乡。

被执行人:李侃,男,生于1984年4月16日,回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怀鹏、吴怀齐与被执行人李侃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万源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怀鹏、吴怀齐案件款1882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侃

2、2020年4月16日、8月19日、9月13日、10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存款已执行到位1542.07元

 3、2020年9月18日、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侃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侃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5、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联系,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侃已外出,具体住址不明,无法联系,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执行。

6、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吴怀鹏、吴怀齐谈话后,告知申请执行人,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有存款已执行1542.07元外,被执行人李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下余案件款186657.93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侃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怀鹏、吴怀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怀鹏、吴怀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侃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