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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润与周仕轩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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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09:03:2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润,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周仕轩,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怀润与被执行人周仕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仕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55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周仕轩。

2、2020年7月3日、7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仕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周仕轩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仕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3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05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仕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