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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梅与陈中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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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08:58:1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唐小梅,女,生于1969年7月24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陈中平,男,生于1966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唐小梅与被执行人陈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中平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唐小梅借款1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中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中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8月6日、8月26日、10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中平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000余元,申请执行人唐小梅已于2020年9月4日办理领款手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中平所在的万源市太平镇古马儿社区网格员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9月2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中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20年10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中平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中平无工商登记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中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中平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小梅,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陈中平应归还还唐小梅借款111307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中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小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