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罗仕珍,女,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罗伟,女,生于1970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关刚,男,生于1951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赵家镇。
申请执行人:周厚竹,女,生于1975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生于1965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
申请执行人:谭登强,男,生于1973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罗仕林,男,生于1957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赵家镇。
被执行人:张仕辉,男,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住开江县新宇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仕珍、罗伟、关刚、周厚竹、张小平、谭登强、罗仕林与被执行人张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仕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49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仕辉。
2、2020年4月10日、9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仕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26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张仕辉住所地开江县新宇镇进行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仕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0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罗仕珍、罗伟、关刚、周厚竹、张小平、谭登强、罗仕林谈话,明确告诉:张仕辉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49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仕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仕珍、罗伟、关刚、周厚竹、张小平、谭登强、罗仕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返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