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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元、高峰、高顺波、高山、高林与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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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4 14:38:0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兴元,男,生于1943年8月11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生于1961年11月8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高顺波,男,生于1965年4月18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高山,男,生于1969年4月24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高林,女,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查宗安,男,生于1997年9月18日,汉族,住万源市茶垭乡。

被执行人:张华香,女,生于1970年9月18日,汉族,住万源市茶垭乡。

被执行人:查光阳,男,生于1975年8月18日,汉族,住万源市茶垭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元、高峰、高顺波、高山、高林与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万源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1737.4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8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

2、2020年8月4日、9月22日、10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住所地茶垭乡老龙寨村进行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高兴元、高峰、高顺波、高山、高林的委托代理人苏昌骁谈话,明确告诉: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1737.4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查宗安、张华香、查光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兴元、高峰、高顺波、高山、高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