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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菊、杜尚兰、杜尚杰、陈尧碧与郭正强、熊书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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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1-04 14:36:4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陈朝菊,女,生于1973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申请执行人:杜尚兰,女,生于1996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申请执行人:杜尚杰,男,生于1999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申请执行人:陈尧碧,女,生于1938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被执行人:郭正强,男,生于1965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被执行人:熊书琼,女,生于1965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菊、杜尚兰、杜尚杰、陈尧碧与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970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8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

2、2020年8月6日、9月7日、10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9月23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住所地万源市旧院镇窑坝子村进行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9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陈朝菊、杜尚兰、杜尚杰、陈尧碧谈话,明确告诉:郭正强、熊书琼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99703.78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正强、熊书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朝菊、杜尚兰、杜尚杰、陈尧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