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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子辉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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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6 09:54:1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谢宏儒,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霞,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郭子辉,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执68号执行裁定书,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44529号裁决指定由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按该裁定书,被执行人郭子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74877.6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的形式送达至被执行人郭子辉。

2、2020年7月15日、7月31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郭子辉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子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1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霞谈话,明确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子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974877.6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子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