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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兵与田从鑫租赁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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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6 09:49:3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兵,女。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田从鑫,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申请执行人张光兵与被执行人田从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田从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田从鑫。

2、2020年4月7日、9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田从鑫实地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从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18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光兵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田从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2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田从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