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登伟,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曾凡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
申请执行人张登伟与被执行人曾凡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凡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178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曾凡强。
2、2020年7月3日、7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凡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2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1788.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曾凡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