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袁吕岸,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庹圣蓉,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吕岸与被执行人庹圣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庹圣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44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庹圣蓉。
2、2020年7月20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庹圣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庹圣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2日,本院通过委托湖北省宜昌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对被执行人庹圣蓉所有的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该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庹圣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22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庹圣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庹圣蓉(黄石市众兴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在华兴水泥(万源)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99781.71元,但湖北省姊归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鄂0527执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该工程款,本院暂无法扣划。
6、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袁吕岸约谈,明确告诉庹圣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44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吕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