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余朝光,男,生于1964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
被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66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檀木镇。
申请执行人余朝光与被执行人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勇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朝光货款38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由于被执行人陈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朝光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7月8日,本院以移动执行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勇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7月3日、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外(申请执行人余朝光要求继续冻结,暂时不用扣划,已上传移动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15日,本院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勇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勇在达县南外镇侨兴街145号侨兴花园有23.65平方米商业用房,本院已查封,但执行标的与房屋价值差距太大,不适宜处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朝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陈勇应支付余朝光货款38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9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朝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