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吴朝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李远鹏,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向晓霞,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万源市竹峪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朝军与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6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
2、2020年6月11日、8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向晓霞名所有的机动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委托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8月3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吴朝军谈话,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向晓霞所有的机动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5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