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冲,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王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273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冲。
2、2020年4月13日、8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冲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7月1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对被执行人王冲所有的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该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8月27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王冲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5月22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王磊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王冲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通话内容已上传至移动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738.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