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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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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6 09:09:5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思成。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

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帅。

被执行人:吕帅,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中坪乡。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

2、2020年4月9日、8月26日、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实地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林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万源市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