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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文萍与苟仕江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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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1:22:5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童文萍,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苟仕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童文萍与被执行人苟仕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苟仕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苟仕江。

2、2020年4月10日、9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苟仕江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9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童文萍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苟仕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苟仕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