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谭华,男,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住万源市秦河乡。
被执行人:蒲军胜,男,生于1971年1月9日,汉族,住万源市秦河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华与被执行人蒲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蒲军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5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法院快递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蒲军胜。
2、2020年4月7日、5月25日、7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蒲军胜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委托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蒲军胜应收工程款的中建七局扣留被执行人蒲军胜的应收工程款,无果。中建七局称蒲军胜没有可领取的工程款。
4、2020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蒲军胜所在河口镇三官场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蒲军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谭华短信沟通,明确告诉:蒲军胜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忠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