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孙国英,女,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
委托代理人:王成,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蔡述成,男,生于1979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
申请执行人孙国英与被执行人蔡述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述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国英租金109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蔡述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述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7月3日、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述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3.2020年8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述成在万源市竹峪镇街道有住房一套,面积77.38平方米,因该房屋已于2014年7月7日在万源市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至今未还贷款,房屋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贷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暂不处置房屋。本院已依法对蔡述成位于万源市竹峪镇街道的房屋予以查封。
4.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蔡述成未参保。
5.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述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6.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述成无工商登记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述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蔡述成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有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国英的代理人王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蔡述成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蔡述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国英租金10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5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房屋价值不足清偿已抵押贷款及利息。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国英的代理人王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蔡述成的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