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龙兴珍,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赵容,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代志贤,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代涵宇,男,200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赵希平,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兴珍、赵容、代志贤、代涵宇与被执行人赵希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刑终字第5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希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126.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3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赵希平。
2、2020年7月28日、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希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希平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希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通过委托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赵希平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9月25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0126.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项行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