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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兴珍、赵容、代志贤、代涵宇与赵希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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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1:00:4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龙兴珍,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赵容,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代志贤,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代涵宇,男,200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赵希平,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兴珍、赵容、代志贤、代涵宇与被执行人赵希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刑终字第5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希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126.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3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赵希平。

2、2020年7月28日、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希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希平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希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通过委托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赵希平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9月25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0126.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项行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