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婧,女,生于1978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
被执行人:秦芹,女,生于1989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申请执行人陈建婧与被执行人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秦芹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建婧借款本金19700元,定于2020年3月1日前偿还9700元,2020年6月1日前偿还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秦芹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婧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7月3日、7月27日、9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秦芹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芹所在的万源市魏家乡大镑上村网格员石耒调查,经查,秦芹户口在该村但没在村里居住,在该村也没有财产。
4.2020年8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秦芹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秦芹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秦芹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秦芹2010年9月30日在万源市草坝镇街道登记经营理发及美容服务店,但现已未经营。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秦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建婧,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秦芹应偿还陈建婧借款19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秦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婧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