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嵩坪镇。
被执行人:万某,女,生于1992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21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婚生女陈某某由陈某某抚养,万某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80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陈某某十八周岁止。”由于被执行人万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7日、6月29日、8月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万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0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其表示在外务工,不能来办理领款手续,要求继续冻结即可,年底回家再来办理,已录音上传移动执行。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某所在的万源市茶垭乡李家沟村村委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万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万某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万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万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万某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万某应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万某有存款不多,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