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陈云海,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申请执行人陈云海与被执行人王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50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的形式送达至被执行人王辉。
2、2020年7月3日、7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王辉实地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外(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辉纳入了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5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陈云海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外(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50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