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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平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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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0:42:3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邓正平,男,生于1957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周鹏,女,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邓正平与被执行人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鹏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邓正平借款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周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周鹏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15日、6月29日、8月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鹏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86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办理了领款手续。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2019年5月14日向周鹏所在的万源市太平镇燎原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周鹏欠账太多,已外出多年,未在其社区居住,其丈夫多年身患重病,无经济来源。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周鹏已参保。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鹏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鹏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周鹏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正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周鹏应偿还邓正平借款2719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正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