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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吉奎与王捷追偿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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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0:35:4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龚吉奎,男,生于1974年6月21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捷,男,生于1981年3月24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吉奎与被执行人王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6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捷。

2、2020年4月13日、8月11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捷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对被执行人王捷所在太平镇先农坛村进行实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8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龚吉奎谈话,明确告诉:王捷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6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吉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