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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华山与李良兵、刘志英、罗军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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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0:05:4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付华山,男,生于1993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良兵,男,生于1968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向前广场。

被执行人:刘志英,女,生于1968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向前广场。

被执行人:罗军,男,生于1977年11月21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华山与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81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华山案件款10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3月1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短信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

2、2020年3月18日、8月21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良兵、刘志英、罗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5、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联系,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良兵、罗军在外地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志英每月工资有2600.00元,扣除小孩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其每月向法院主动缴纳600元。目前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付华山以面谈形式谈话,告知现被执行人刘志英已支付案款6600.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罗军1813.91元,扣减执行费100元,合计8313.91元,已被其领取。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下余案件款91686.09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付华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付华山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罗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