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唐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安,男,生于1963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68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执行人张玉安下欠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0.3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余款5.3万元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若张玉安未按上诉协议履行应以下欠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张玉安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6月9日、7月14日、9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玉安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3.因被执行人张玉安有多处房产,只是无法处置。无需社区调查。
4.2020年8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安有多处商业用房及住房,本院已依法对张玉安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福鑫大道(原滨河路)华兴经典小区商业用房予以查封。
5.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安已参保。
6.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安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8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安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玉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查明张玉安在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已于2020年8月24日向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扣留相关文书。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玉安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有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玉安的房产,只要查封就行了。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张玉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0.3万元及利息,鉴定费24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有财产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首旺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玉安的房产,只要查封即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