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达县南外宏丽达食品经营部与周开家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09:54:4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达县南外宏丽达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王刚。

住所地:达县南外镇县。

被执行人:周开家,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

申请执行人达县南外宏丽达食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周开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执监74执行裁定书,将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开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7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执行的形式送达至被执行人周开家。

2、2020年4月10日、4月30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委托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实地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拥有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宅一套,该房本院另案已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过小,故,该房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开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县南外宏丽达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王刚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拥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宅一套在本院另案已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过小,故,该房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开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7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开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