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芹,女,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
被执行人:吴国青,男,生于1987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
申请执行人张文芹与被执行人吴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吴国青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文芹借款本金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吴国青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20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国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2. 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8月1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国青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国青所在的万源市石窝乡松树坝村网络员梁平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国青在万源市太平镇东关路44号鸿运华都有住房一套,面积103.43平方米。因房屋价值远远超过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张文芹亦不同意,因此没有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
5. 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国青的房产信息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信息。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吴国青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国青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国青无工商登记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国青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吴国青名下有财产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文芹,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吴国青应偿还张文芹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吴国青名下有财产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文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