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太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龙海,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固军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龙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龙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款3841.57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龙海。
2、2020年2月27日、3月30日、8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龙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李龙海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龙海在河西有抵押贷款的一套房产,因该房产的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的标的,故不能处置其房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龙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5、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联系,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龙海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十多年了,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查明被执行人李龙海在河西有抵押贷款的一套房产,因该房产的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的标的,故不能处置其房产,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面谈形式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李龙海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841.5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龙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龙海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