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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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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11:30:2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26日,汉族,住万源市曹家乡。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93年6月16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川市金溪县浒湾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6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某某。

2、2020年6月11日、6月28日、7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7月7日,本院通过委托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短信沟通,明确告诉: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6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