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正建,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
被执行人:吴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建与被执行人吴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8062.67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吴渊。
2、2020年4月17日、7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除2020年4月24日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农村信用社账户2056.95元及财付通账户641.20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渊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一辆,但该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5、2020年6月27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吴渊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7月2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刘正建谈话,明确告知除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吴渊所有的机动车一辆、及已冻结被执行人农村信用社账户2056.95元、财付通账户641.20元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且申请已冻结的存款,暂不处理,待年底再处理。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8062.6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正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