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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琴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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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11:00:2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邓琴,女,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强,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琴与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琴案件款290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2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执行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强

2、2020年4月13日、6月30日、7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4、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对被执行人张强的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8月2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邓琴谈话,明确告诉邓琴,未发现张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90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琴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旺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