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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银、魏全菊与唐小立、陈学喜、程涛人格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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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10:53:4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银,男,生于1969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

申请执行人:魏全菊,女,生于1972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

被执行人:唐小立,男,生于1994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

被执行人:陈学喜,男,生于1996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

被执行人:程涛,男,生于1992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银、魏全菊与被执行人唐小立、陈学喜、程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宣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小立、陈学喜、程涛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银、魏全菊案件款28415.30元。现被执行人唐小立对(2017)川17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确定履行的义务部分案件款28415.00元现已付清。被执行人陈学喜(2017)川17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确定履行的义务部分案件款28415.00元,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承诺(电话录音已上传执行平台)。被执行人程涛(2017)川17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确定履行的义务部分案件款28415.00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移动执行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程涛

2、2020年2月25日、4月3日、7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程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6日、3月17日、7月21日、7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程涛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学喜、程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

5、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联系,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涛在外务工多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早年修建的木结构房屋,因多年无人居住,现已垮塌,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文银、魏全菊已以面谈形式谈话,明确告诉陈文银、魏全菊,被执行人程涛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28415.3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程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文银、魏全菊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文银、魏全菊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