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周玉英,女,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中堡镇。
委托代理人:严威,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小燕,女,生于1983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鹰背乡。
申请执行人周玉英与被行人王小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周颂胜赠与王小燕282760.00元无效,王小燕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周玉英人民币2827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小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英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小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3日、5月7日、6月2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小燕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存款暂时不用扣划,只需继续冻结即可。
3.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小燕所在的鹰背乡大垭口村网络员苟于尧调查,经查,该村没有叫王小燕的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小燕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王小燕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小燕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小燕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小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小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玉英的代理人严威,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王小燕应返还周玉英人民币282760.00元,案件受理费2326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小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玉英的代理人严威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