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钟友明,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国强,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河溪镇。
被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71年10月29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钟友明与被执行人张军、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国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钟友明借款132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张军对钟友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王国强、张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2020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钟友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以移动执行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国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7日、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强、张军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友明明确表示存款太少,不用扣划,只需继续冻结即可。
3.2020年6月24日,本院委托阆中市人民法院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国强、张军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国强、张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友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13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国强、张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钟友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