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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剑波、钟从成与杨支华、肖本义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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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8-06 09:21:1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钟剑波,男,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申请执行人:钟从成,男,生于1948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被执行人:杨支华,男,生于1967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铁矿镇。

被执行人:肖本义,女,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铁矿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剑波、钟从成与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3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3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

2、2020年3月3日、7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在铁矿乡街道有住房一幢(无产权手续)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实际居住地调查,除查明被执行人肖本义每月有社保工资1021.00元外,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2020年7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对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在铁矿乡街道的住房一幢(无产权手续)予以了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

5、2020年7月15日,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决定每月执行被执行人肖本义的工资300.00元。次日与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愿意每月自愿汇款300.00元到法院指定案件款专户。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支华、肖本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2020年5月29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明确告诉:杨支华、肖本义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232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剑波、钟从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